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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21

               关于启动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引导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发挥自身优势,办出专业特色,“十一五”期间将在本科院校中择优重点建设2500个 “第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和500个 “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已经于2007年完成第一批420个建设点的遴选工作。现启动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五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内容和要求 
     (一)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目标
依据国家需要,选择相关若干专业领域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推进高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一批急需和紧缺人才培养基地,为同类型高校相关专业建设和改革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1. 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构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加强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研究,形成有效机制,吸引产业、行业和用人部门共同研究课程计划,制定与生产实践、社会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2. 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课程内容要充分反映相关产业和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减少陈旧内容。有较高外语要求的,要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使用,大力提升双语教学的质量。 
       3. 改革教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校内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领域一线学习交流、相关产业和领域的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和机制。建立教师培训、交流和深造的常规机制,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4. 改革实践教学,推进人才培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要建立员工到工厂、企业、农村、社会等实践教学基地开展实践实习的有效机制,实践实习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要建立学校、用人单位和行业部门共同参与的员工考核评价机制。 
       5. 通过改革和建设,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并集成取得的有效经验和实践效果,形成该专业建设内容的相关参考规范,发挥推广和示范的作用。 

      二、遴选名额与申报条件
     (一)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 于2009年一次完成遴选。每个建设点分两年度,共支持建设经费8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 符合本校办学定位和特色发展方向,纳入本校专业建设规划并进行重点建设,建设成效良好。 
       2.重视本科教学,具有较为雄厚的团队和教学管理力量、较完备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在同类专业领域内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和明显的办学优势,毕业生社会声誉好。 
       3. 改革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科学可行,管理有保障,成效可测量,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有调动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4.专业建设能密切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在与相关产业和领域的合作方面有良好机制和途径,合作密切。 

      三、申报办法 
       1.以学校为单位申报。申报学校依据规定的专业领域(见附件1),选择本校相关的本科教育专业点(不包括已批准的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直接向我部申报。 
       2. 申报学校将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申报情况以公文形式报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时将《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见附件2)一式三份、《高等学校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gjszhc@moe.edu.cn。申报情况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3均可登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网站中“特色专业建设”栏目下载,网址:http://tszy.zlgc.edu.cn 或http://tszy.zlgc.org,网站联系人:邓捷、吴博,联系电话:010-58581448,62025587。 
       3. 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廖炼忠、李智;联系电话:010-66097392(含传真)或66097829;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16。

      四、评审
      
“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的评审将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平公正,注重特色,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高校,指导所属高校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1.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专业领域与遴选名额表 
             2.《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任务书》 
             3.《高等学校第二批“第二类特色专业建设点”推荐汇总表》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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